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與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要點:
(1)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范,不僅具有行為規則、社會規范的一般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及制定機關
形式 | 制定機關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
法規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地方性法規 | 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 |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 | —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 |
地方政府規章 | 省級、較大市人民政府 | |
國際條約、協定 | 國家之間 |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法規。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兩種。
2.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法的分類
劃分標準 | 法的分類 |
以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劃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以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劃分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以法的內容劃分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以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劃分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以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劃分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以法律運用的目的劃分 | 公法和私法 |
二、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可依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1)按照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分類,將法律規范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
(2)按照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三、法律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要素
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的內容
1.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公民、自然人、機構組織、國家、外國人及外國組織。
2.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可以指物、精神產品、行為、人身。
3.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各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法律事實
依據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標準,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雖屬人的行為引起,
2.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
四、經濟法的概念
(一)經濟法的概念
與法律關系的三要素相對應,經濟法律關系也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所構成。
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三要素 | 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
主體 (參加的當事人) | (1)國家機關 (2)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 (3)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和有關人員 (4)個人,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 |
客體 (對象) | (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貨幣及有價證券 不包括:陽光、空氣、軍火、自然災害等 (2)非物質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 第一,知識產品:包括著作、發現、發明、設計等,知識產品本身沒有實物形態,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證書、書籍、錄像、錄音等 第二,道德產品:包括榮譽稱號、嘉獎表彰、體育比賽的名次等 (3)行為,如生產經營行為、經營管理行為等 |
內容 | (1)經濟權利,如經濟職權、經營管理權等 (2)經濟義務,如按時納稅的義務等 |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干預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是指以下四類經濟關系: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關系。
【解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其他的諸如財產贈與、財產繼承關系等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轉讓關系,歸民法調整而不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2、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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