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
(一)仲裁適用范圍
適用: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不適用: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協議仲裁。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適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機構 包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四)仲裁協議
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1 .仲裁協議的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判斷題注意)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的,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仲裁程序:
(1)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
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
(3)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不公開進行。
5、仲裁裁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二、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1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復議參加人
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 .申請行政復議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 .行政復議機關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三)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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