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四、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
(1)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 | 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
(2)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 | 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義務 | 責任 |
(1)如實告知義務 | |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法給予處罰。 |
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2.勞動者的義務——如實說明
單項選擇題
◎關于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等情況
B.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工作與生活的各種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C.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但是可以扣押其他證件
D.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適當提供押金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選項B不正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選項CD不對。
多項選擇題
◎甲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合同,要求勞動者交付1500元作為押金用,對用人單位這一行為的處理方式正確的是( )。
A.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
B.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C.處以5萬-10萬的罰款
D.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點五、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的時間 | 處理措施 |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
3.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例外情況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多項選擇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下列處理中,正確的是( )。
A.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B.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6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且與勞動者補訂合同
C.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D.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7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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