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十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1.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2.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1.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即內部勞動規則,其內容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法律約束力。
2.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3.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工會、職工、勞動行政部門監督
單項選擇題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 )。
A.繼續有效
B.失去效力
C.效力視情況而定
D.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否有效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多項選擇題
◎關于合同的履行與變更,下列各項中說法正確的有( )。
A.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B.用人單位變更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C.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D.用人單位的加班時間及加班費可以隨意制定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知識點十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1.變更的期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之前。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單項選擇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修改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保存方式是( )。
A.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B.由勞動者自行保存
C.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D.由勞動行政部門保存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知識點十三、勞動合同解除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含義
勞動合同解除: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二)協商解除(意定解除)——必須協商一致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勞動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由單方提前終止。法定解除又可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
1.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 (無補償,單位無過錯) |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則屬于違法解除,如果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可隨時通知 (有補償,用人單位有過錯) |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不需事先告知 (有補償,用人單位有重大過錯) |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 (無過失性辭退) (有補償)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但卻沒有及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按應付經濟補償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
隨時通知 (無補償) |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裁減人員 (經濟性裁員) (有補償)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享受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待遇;如果勞動者不愿意或者勞動合同的履行已經不可能,那么勞動者可要求獲得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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