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本章近三年考試題型、分值
每年單選題3-4題,多選題3-4題,判斷題1-2題,2010年還在不定項選擇題中出現,平均為14分。
◆本章重要知識點復習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以書面形式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2011考)。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主體 |
要求 |
1.勞動者 | 需年滿16周歲,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特例: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歲) |
2.用人單位 | 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2)分支機構: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2011考)
2個不得 |
違反規定的責任 |
一是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
二是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2.勞動者的義務: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及要求(2012、2011、2010考)
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又區分不同情況進行了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
處理規定 |
1個月內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1個月~1年 |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注釋】2倍工資的從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
滿1年 |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
二、勞動合同的效力
兩種效力 |
要點 |
勞動合同的生效 | 簽訂立即生效 |
無效勞動合同 | 1.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2.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 |
3.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
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非常重要):(2012、2011、2010考多項)
(一)必備條款9項中,重點是勞動合同期限、休息休假、勞動報酬。
1.勞動合同期限——3種(2011考):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重點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7種列舉情形。
2.休息休假(2012、2010年考)
(1)休息: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8小時以外)、周末。
(2)休假:無需履行勞動義務且一般有工資保障的法定休息時間,包括法定假日、年休假。
2種休假 |
時間 |
法定假日 | 7節: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
年休假 | 【要點1】三檔年假:5天、10天、15天。 【要點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
3.勞動報酬(2012年考)
(1)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婦女節、青年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
(2)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資支付: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間) |
延長工作時間報酬(工資報酬) |
①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 |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 |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 |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
④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 | 根據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
(3)違反規定的責任(2010年考)
①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②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