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包括3項:試用期、服務期、保密和競業限制
1.試用期(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2012、2011考)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①試用期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 |
3個月~1年(不包括1年) | 不得超過1個月 |
1年(包括1年)~3年(不包括3年) | 不得超過2個月 |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 | 不得超過6個月 |
【要點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要點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要點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②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的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即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工資。
(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服務期
(1)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長于后者。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①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②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③違約金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
【提示】服務期滿解除勞動關系,即使有培訓費,用人單位也無權要求支付。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8種。
3.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競業限制中的雙方權責: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競業限制條款適用范圍(3類):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未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采用書面形式。
(1)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2)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2012考)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商解除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法定解除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2項(2012考)
3種方式 |
解除情形及原因 | 責 任 |
提前通知 | 2項: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無經濟補償;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如果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隨時通知 | 7項,教材P50③-⑨ |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不需事先告知 | 2項,教材P50 |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3項(2012考)
要 點 |
適用情形 | 用人單位責任 |
隨時通知:6項 |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教材P51①-⑥ |
解除理由必須充分符合上述情形,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提前通知(無過失性辭退):3項 |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①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按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延遲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按應付經濟補償金額50%~100%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③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提示】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
經濟性裁員:4項 | 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等,可以裁減人員 | (1)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2012、2010年考)
要 點 |
內 容 |
終止的情形(法定終止) |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也無效。(易出判斷題) |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要 點 |
內 容 |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責任 |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②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