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 |
第 2 頁:勞動合同的訂立 |
第 4 頁: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
第 6 頁: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
第 7 頁: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
第 12 頁: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
第 13 頁:勞動爭議的解決 |
第 14 頁: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
勞動合同的訂立(2)
【考情分析】
考頻:★★★
2012年單選題、2011年多選題和單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一節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勞動合同的訂立(2)
三、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1.書面形式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口頭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工資,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3.用工滿1年
(1)立即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3)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
2.口頭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工資,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五、勞動合同的效力
1.勞動合同生效
(1)雙方協商一致
(2)訂立即生效:即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無效勞動合同。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提示: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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