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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論
【復習方向】本章在歷年考試中以“單、多、判”考核為主,幾乎未出過不定項選擇題,考核點相對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等考點應注意在選擇題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考點透析】
表一、法律關系 | ||
主體(雙) |
自然人 |
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自然人性質的特定主體 |
機構、組織 |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政黨和社會團體、外國社會組織 | |
國家 |
| |
內容 |
權利 |
|
義務 |
積極、消極 | |
客體 |
物 |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價物 |
非物質財富 |
知識產品、道德產品 | |
行為 |
| |
人身 |
|
表二、法律事實 | ||
分類 |
內容 |
標準 |
事件 |
絕對事件(自然現象) |
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
相對事件(社會現象) | ||
行為 |
(合法性)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
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
(積極性)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 ||
(意思表示)表意行為與非表意行為 | ||
(幾方表意)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 ||
(特定形式)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 ||
(主體參與)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
表三、法的形式 | |||
形式 |
制定機關 |
注意要點 | |
憲 法 |
全國人大 |
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 律 |
全國人大——基本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者決定,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
法規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
地方性法規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省;省會、特區、較大的市(1+3)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 |
行政規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
地方政府規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 |
效力排序 |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 ||
提示 |
自治區法規、特別行政區法、國際條約也屬于法的形式。 |
表四、法的分類 | |
劃分標準 |
法的分類 |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劃分(創法成不成)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劃分(那(內)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據法的內容劃分(內容很誠實)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劃分(小三長特別一般)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劃分(祖國)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根據法律運用的目的劃分(目的是為了開公司) |
公法和私法 |
表六、民事訴訟 | ||
適用范圍 |
“平等主體”“財產關系”“人身關系” | |
審判制度 |
⑴兩審終審制;⑵合議制;⑶執行回避制度;⑷開庭并公開 | |
地域管轄 |
普通管轄 |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
特殊管轄 |
⑴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可以協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 |
專屬管轄 |
不動產糾紛 | |
共同管轄 |
“立案在先”原則(原告先后向有管轄權的多地法院起訴) | |
訴訟時效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2年 |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
1年:“身體”“質量”“租金”“寄存” |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20年 | |
【注意1】普通及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權利被侵害”之日 | ||
中止 |
(客觀原因導致暫停)“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 | |
中斷 |
(主觀原因導致復位)“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 |
判決 |
一審 |
“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生效 |
二審 |
終審判決 | |
執行 |
常識理解9種強制執行措施 |
表七、行政復議 | |||
復議范圍 |
復議事項 |
⑴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 |
排除事項 |
⑴行政處分(內部行為不可議) | ||
復議程序 |
申請 |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 |
復議機關 |
一個爹 |
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政府(非省級) | |
倆爹 |
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如地稅) | ||
沒爹 |
省級政府、國務院各部門 | ||
【注意1】參加人不包括復議機關 | |||
復議決定 |
⑴采用書面審查(不開庭) | ||
強制執行 |
決定維持: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或法院 | ||
決定變更:復議機關或法院 |
表八、行政訴訟 | |||
訴訟范圍 |
受理 |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 |
不受理 |
⑴國家行為;⑵抽象行政行為;⑶內部行為;⑷行政機關作出的終局裁決 | ||
訴訟管轄 |
級別管轄 |
一般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 |
地域管轄 |
一般情況 |
“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 | |
特殊情況 |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 ||
訴訟程序 |
開庭、公開、合議庭、執行回避制度,“不適用調解”(賠償訴訟除外) |
表九、法律責任 | ||||
民事責任 |
| |||
行政責任 |
行政處罰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 ||
行政處分 |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 |||
刑事責任 |
主刑 |
種類 |
期限 |
數罪并罰 |
管制 |
3個月以上2年以下 |
最高3年 | ||
拘役 |
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
最高1年 | ||
有期 |
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
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 | ||
無期 |
| |||
死刑 |
| |||
附加刑 |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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