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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復習方向】本章為其他法篇考試命題主力章節,各類題型均可考核,其元老型的地位導致可考的點在歷年考試中幾乎都已涉及,同學們在復習中應注意歷年常見考點,且必須學會運用法條解決實際問題,要會畫票據當事人關系圖。本章2014年極有可能考核不定項選擇題,復習中注意票據的一般規定與具體票據相結合。
【考點透析】
表一、支付結算的辦理要求 | |
出票日期 |
⑴“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小寫無效,銀行不受理 |
簽章 |
⑴單位、銀行:單位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名章 |
更改 |
“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 |
偽造與變造 |
“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
“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 |
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而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
表二、銀行結算賬戶 | ||
開立 |
核準制 |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驗資、增資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QFII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 |
生效日 |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 |
變更 |
更改名稱(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5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 | |
撤銷 |
【注意1】先撤銷其他賬戶,最后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 |
基本戶 |
使用范圍 |
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只能開一個) |
開戶資格 |
⑴“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 |
一般戶 |
使用范圍 |
⑴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 |
專用戶 |
使用規定 |
⑴“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基本存款賬戶轉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
預算單位零余額戶 |
使用規定 |
⑴一個基層預算單位開設“一個”零余額賬戶 |
臨時戶 |
證明文件 |
除“設立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外,開立臨時存款賬戶須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
使用規定 |
⑴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 |
【注意】此知識點主要圍繞各賬戶的使用范圍及規定進行考核,重點關注是否可以存取現金 |
表三、銀行卡 | |||
分類 |
是否可以透支 |
信用卡 |
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貸記卡、準貸記卡 |
借記卡 | |||
信息載體 |
磁條卡、芯片卡 | ||
使用對象 |
單位卡和個人卡 | ||
幣種 |
人民幣卡、外幣卡 | ||
貸記卡 |
⑴先消費后還款 | ||
準貸記卡 |
⑴發卡銀行要求“繳存備用金”,備用金不足支付時,在信用額度內透支 | ||
單位人民幣卡 |
⑴資金一律從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存入銷貨收入 |
表四、預付卡 | ||
|
記名卡 |
不記名卡 |
區分標準 |
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 |
不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 |
單張限額 |
5000元 |
1000元 |
掛失 |
可掛失 |
不可掛失 |
贖回 |
購卡后3個月可贖回 |
不可贖回 |
有效期 |
無 |
不得低于3年 |
提供身份證 |
需要 |
一次性購買1萬元以上需要 |
使用信用卡購買及充值 |
× |
× |
轉賬購買 |
單位:一次性購買5000元以上 | |
個人:一次性購買50000元以上 | ||
轉賬充值 |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 |
使用規定 |
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現 | |
發卡機構的資金管理 |
發卡機構必須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預付資金,不得挪用、擠占 |
表五、結算方式 | |||
匯兌 |
匯款回單 |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 | |
收賬通知 |
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 ||
撤匯 |
匯出銀行“尚未匯出” | ||
退匯 |
匯出銀行“已經匯出” | ||
托收承付 |
適用范圍 |
主體限制 |
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
內容限制 |
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 ||
金額限制 |
每筆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為1000元) | ||
使用規定 |
托收 |
“必須”簽有購銷合同,并“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 | |
承付 |
⑴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 ||
停辦托收 |
收款人 |
對同一付款人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銀行暫停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 |
付款人 |
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銀行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 ||
國內信用證 |
特點 |
“不可撤銷”、“不可轉讓” | |
適用范圍 |
“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 ||
程序 |
⑴受理時,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 | ||
委托收款 |
表六、票據的一般規定 | |||
當事人 |
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
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 |||
【注意】結合具體票據去理解(本票的特殊性) | |||
票據權利 |
付款請求權 |
票據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可以行使 | |
追索權 |
票據收款人;最后被背書人;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可以行使 | ||
取得票據權利 |
一般情況: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 ||
失票救濟 |
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 ||
權利的時效 |
⑴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 ||
票據行為 |
出票 |
記載事項 |
必須記載、相對記載、任意記載、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 |
簽章 |
⑴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 ||
背書 |
種類 |
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 |
記載事項 |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同等法律效力” | ||
粘單 |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 ||
背書連續 |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 | ||
附條件 |
所附條件“不具票據上的效力” | ||
部分背書 |
將票據金額部分轉讓或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 ||
限制背書 |
⑴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 ||
期后背書 |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 | ||
承兌 |
適用范圍 |
商業匯票 | |
提示承兌 |
⑴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前承兌 | ||
附條件 |
視為“拒絕承兌” | ||
保證 |
記載事項 |
⑴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 |
保證責任 |
連帶責任 | ||
附條件 |
“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 ||
保證效力 |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 ||
追索 |
被追索人 |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 |
追索內容 |
本金、利息、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 |
表七、匯票、本票與支票 | |||
銀行匯票 |
出票 |
申請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現金”銀行匯票 | |
【注意1】必須記載事項共計七項,與本票和支票進行區分。本票無“付款人名稱”,支票無“收款人名稱” | |||
實際結算金額 |
⑴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銀行不予受理,該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 ||
提示付款 |
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 | ||
商業匯票 |
出票 |
必須記載事項共計七項;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
付款 |
付款期限 |
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
提示付款期限 |
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 ||
付款責任 |
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 ||
貼現 |
計算 |
貼現利息=票面金額×貼現率×貼現期/360 | |
其他 |
貼現到期不獲付款,貼現銀行可從貼現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 ||
本票 |
出票 |
必須記載事項共計六項:無付款人名稱;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 ||
支票 |
出票 |
必須記載事項共計六項:無收款人名稱;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
授權補記事項:⑴金額;⑵收款人名稱 | |||
簽發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 |||
罰則: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內” | ||
防偽 |
圖案 |
現金支票“梅花”;匯票“蘭花”;轉賬支票“竹”;本票“菊花” | |
措施 |
“安全線”是2010版匯票、非清分機本票新加入的防偽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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