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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但適用的范圍不同。
仲裁與民事訴訟:
(1)都是適用于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2)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爭議。
(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1)都是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2)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采取。
(3)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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