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并公開
【特例】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注意】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1)執行的管轄:
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申請執行,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不同的法律文書 |
執行的管轄 |
①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
②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 |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
(2)執行措施(9項)
、俨樵、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诳哿、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輳娭票粓绦腥私桓斗晌臅付ǖ呢斘锘蚱弊C;
、迯娭票粓绦腥诉w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邚娭票粓绦腥寺男蟹晌臅付ǖ男袨;
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⑨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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