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解除: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協商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定解除:可分為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1.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3種方式 |
解除情形及原因 |
責任 |
提前通知 |
①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無經濟補償;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如果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隨時通知 |
①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 |
①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③ 其他 |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于上述第①至③項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責任:
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1個月工資按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3)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④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于上述第①至④項經濟性裁員情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情形(7項法定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也無效。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的含義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稱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區別:
2.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三金” |
適用條件 |
性 質 |
支付主體 |
補償金 |
(1)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 (2)勞動者無過錯 |
法定(無過錯,無懲罰性) |
用人單位 |
違約金 |
(1)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規定 (2)勞動合同中有違約補償約定 |
約定(有過錯,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
勞動者 |
賠償金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 |
法定或約定(有過錯,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
二者之一 |
【提示】共9項,其中1-4項與勞動合同解除有關,5-8項與勞動合同終止有關。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其他情形。
3.經濟補償(貨幣形式)的支付標準
因素: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工資標準。
計算公式為:
公式1: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公式2: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補償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例如:在該單位工作9年7個月,則應支付10個月的經濟補償;在該單位工作9年3個月,則應支付9.5個月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標準: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五)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應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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