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1.定義:是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的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為主要內容的書面協議。
2.生效:勞動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3.責任與爭議:工會作為維權主體,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二)勞務派遣——用工的補充形式
1.含義: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
2.顯著特征: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分離。
3.適用范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4.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
(1)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在無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3個不得”:①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②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③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用工單位:
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②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③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④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⑤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勞動者權利:
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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