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解決
1.勞動爭議的范圍:
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和方法
(1)協商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不是必經程序)
(2)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3)仲裁解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經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
(4)訴訟解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實行一裁終局制,但是必須仲裁前置)
(二)勞動調解
1.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大型企業盡量設立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勞動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關注: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1.基本規定:
(1)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3)勞動仲裁參加人、勞動仲裁機構和勞動仲裁管轄
①參加人:當事人、當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②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特點: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③勞動仲裁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申請和受理
(1)申請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仲裁時效中斷
3種情形: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①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②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③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4)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5)仲裁申請
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寫仲裁申請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6)仲裁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開庭和裁決
(1)基本制度:公開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
(2)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4.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四)勞動訴訟
勞動訴訟申請范圍: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4.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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