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后,醫療保險提供醫療服務(治療疾病)和分擔醫療成本(報銷醫療費用)兩個方面。
(二)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征繳范圍包括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1.單位繳費: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2.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來源
(1)個人繳費部分: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2)用人單位強制性繳費的劃入部分:一般為30%左右。
(3)個人賬戶存儲額的利息。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醫療費用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償);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六)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1.醫療期期間:3個月~24個月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2.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根據實際工作年限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綜合考慮:
①實際工作10年以下:
3.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標準: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如醫療期內待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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