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和基本要求
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三)銀行不墊款原則。
基本要求: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三)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要點1】關于偽造、變造
“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例如偽造出票簽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和保證簽章等;
“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要點2】關于不可更改項目——更改的票據無效
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歸類無效票據:
(1)更改三項:票據的出票日期、金額、收款人名稱等規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項;
(2)票據的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
(3)票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
【要點3】關于票據的可更改項目
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要點4】關于簽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四)填寫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三方面(名稱、日期、金額)
(1)關于收款人名稱:全稱或規范化簡稱。
(2)關于出票日期:
①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②月、日填寫要求:
中文大寫的書寫規范
實際日期 |
票據日期 |
月為“壹”、“貳”和“壹拾”的 (1、2、10月) |
前加“零” |
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1-9、10、20、30日) | |
日為“拾壹”至“拾玖”(11-19日) |
前加“壹” |
日為其他(21-29,31日) |
—— |
(3)關于金額: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提示】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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