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一般規定 |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提供營改增應稅服務 |
特殊規定 |
1.視同銷售貨物(8項) 2.混合銷售貨物與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3.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11項) |
(一)銷售貨物
1.一般銷售貨物: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提示1】“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提示2】“銷售”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貨物,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提示1】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銷項稅=銷售額×17%
【提示2】對外購貨物的區別對待:如果是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贈送,要計算銷項稅。如果是用于非應稅項目或者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這屬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的情形,已經抵扣的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3.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行為
(1)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
稅務處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提示】依納稅人的經營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以經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交營業稅。
(2)兼營非應稅: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建筑業等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3)特殊情況——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4.增值稅特殊應稅項目(注意選擇題):11項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4)電信單位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應征收增值稅。
(5)縫紉業務,應征收增值稅。
(7)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8)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9)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10)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11)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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