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納稅人及征稅范圍
消費稅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對特定的某些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間接稅。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
(1)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納稅
(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時納稅(如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3.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了解)。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特殊】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4.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出售: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
1.適用范圍: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金基或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鉑金首飾。
2.視同零售業:(1)金銀首飾等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和清洗;(2)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五)批發環節納稅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具體規定為:
(1)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零售單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從價稅。
(2)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其他煙草批發企業的,不繳納消費稅。
(3)卷煙消費稅改為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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