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費用扣除的方法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其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
(一)個人所得項目的具體扣除標準
應稅項目 |
扣除辦法 |
扣除標準 |
1.工資、薪金所得 |
定額扣除 |
1.自2011年9月1日起,月扣除3500元 2.附加扣除: (1)范圍:外籍人員、外籍專家;在境外任職的中國公民 (2)標準:月扣除4800元 |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
會計核算辦法扣除 |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
3.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
會計核算辦法扣除 |
以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月扣除3500元) |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
定額和定率相結合扣除辦法 |
每次收入≤4000元:定額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
8.財產轉讓所得 |
會計核算辦法扣除 |
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 |
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
無費用扣除 |
以每次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 |
(二)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
1.基本規定——限額扣除法
(1)捐贈方式:間接(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2)捐贈限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列舉項目——全額扣除法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的下列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1)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2)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三)每“次”收入的確定
1.勞務報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③合并為一次: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加印追加的稿酬。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例如:納稅人出租住房,收取一個季度的租金6000元,在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先折算為月,再扣除標準費用,即應納稅額=(2000-800)×10%×3=360(元)。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每次取得收入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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