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分為三大類:免稅項目、減稅項目、暫免征稅項目。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
11.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2.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適用減稅規定,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三)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符合條件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9.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11.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2.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3.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4.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5.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具備《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8.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雙方不征個稅的:直系親屬贈與、繼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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