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稅法規定的納稅區域內的土地。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1.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但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轄行政村,即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
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
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注意:
(1)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
(2)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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