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票據的概念 |
第 2 頁:票據權利與責任 |
第 5 頁:票據行為 |
第 8 頁:票據追索 |
(六)票據責任
1.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 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 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2.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提示: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到期日起2年。
3.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存在“ 背書不連續”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對持票人拒絕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4.拒絕付款
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合理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這就是所謂的票據“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當然,若持票人明知 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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