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考頻:★★★
2014年單選題和多選題;2013年單選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考頻:★★★
2014年單選題和多選題;2013年單選題
【高頻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稅法規定的納稅區域內的土地。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1.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但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轄行政村,即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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