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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的經濟糾紛,它們在解決糾紛的原則、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點,應適用專門的規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3、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范圍
熟悉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11種情形。
下列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申請行政復議,但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其他救濟方式解決:
(1)不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監督途徑提出處理要求。這里所說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制訂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能反復適用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復議管轄(新增)
對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②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③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④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⑤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訴訟
1、訴訟管轄
適用特殊管轄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等等。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時效
特別訴訟時效: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出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新增)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前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訴訟時效。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但如果該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繼續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
①權利人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③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3、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執行程序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四、本章歷年考點
1.仲裁的裁決(05年單選)
2.仲裁的適用范圍(04年單選)
3.憲法的性質(05年單選)
4.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04年多選)
5.經濟法的淵源包含的內容(05年判斷)
6.仲裁協議的效力(05年綜合題、06年判斷)
7.違反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06年單選)
8.行政復議范圍(06年單選)
9.審判程序(06年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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