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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如:A企業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3個月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背書轉讓給D企業。該匯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業于7月1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則D企業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示請求付款,因此喪失對其前手B企業和C企業的追索權。但可以對A企業和甲銀行行使追索權,因為根據票據法有關規定,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銀行仍對持票人D企業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抗辯權與追索權結合的案例:
例如:甲出票人簽發一張票據給乙,乙將其背書轉讓給丙,丁從丙處盜取該票據,并偽造了丙的簽章,將票據轉讓給戊。如果持票人戊到A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后,可以向以下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甲、乙。但戊不得向丙和丁行使追索權,因為丙不是真正的簽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丁偽造丙的簽章,不是以自己名義簽章,也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其偽造票據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后果嚴重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假設戊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他人,那么戊不得以該票據偽造簽章為由而拒絕其后手的追索權。按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得以票據偽造為由抗辯其后手的追索權。
考題通常以追索權和抗辯權為線索,將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付款、票據權利的時效等內容結合出題。
例如:A在2003年6月10日簽發一張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B,金額為100萬,承兌人為甲銀行,乙為保證人。B在4月15日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C又背書轉讓給D,D背書轉讓給E。該匯票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在7月20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絕,問E該如何行使追索權?
解析:首先,確定票據的種類:見票后定期付款。然后,尋找關鍵時間: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其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內,即在2003年4月10至5月10日之間提示承兌;提示付款的期限為到期日起10日內,即7月15日到7月25日之間提示付款。從4月15日開始計算到期日,而不能從4月10日起計算到期日。第三,發出追索通知的時間:收到拒絕證明或拒絕付款之日起3日內(7月20日至7月23日)。E可以向A、B、C、D、甲、乙行使追索權,也可以直接向其中的某一個前手行使追索權,如C。按法律規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據上的順序行使追索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數人行使追索權。首次行使追索權的期限為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C清償后向B追索,為再追索。再追索權的行使期限為:清償日起3個月內。B清償后,向A追索,不屬于再追索,應該自到期日起2年內行使。假如C在向D轉讓時,作了背書人的禁止背書,那么E不得向C追索。假如C在向D轉讓時,有偽造、變造的情形,那么E向D行使追索權時,D不得以該票據偽造為由拒絕付款。
八、撤銷權
第一章、第五章、第八章都涉及了撤銷權,建議結合在一起學習。
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2. 行使撤銷權的時間
3. 不得撤銷的情形
(一)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第一章)
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
2.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比如,甲企業與乙企業于2006年4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甲企業于4月10日發現自己對合同的標的有重大誤解,于4月20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在4月30日被撤銷以后,從4月1日簽訂該合同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法中撤銷權(第八章)
1. 可撤銷合同:
(1)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①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② 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③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可撤銷權合同由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申請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由于撤銷權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4)《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2. 保全措施中撤銷權
(1)《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① 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② 有償轉讓行為,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若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
③ 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 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比如,甲企業不能清償銀行貸款,經查,甲企業于1996年1月1日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向乙企業轉讓財產,那么乙企業是惡意取得,如果銀行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則人民法院對銀行的主張不予支持,因為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 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法律情形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或者是否經過公證,贈與人均可以撤銷。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 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 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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