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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類別: | 會計資格考試 |
資料格式: | WORD格式 |
資料來源: | 考試吧 (Exam8.com) |
資料下載: | 點擊這里下載 |
《經濟法》勘誤表
頁碼 |
原文 |
勘誤 |
備注 |
P3 |
倒數第12行 |
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改為《企業所得稅法》 |
|
P4 |
順數第1行 |
將“企業所得稅”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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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 |
倒數第14行 |
將“降職”改為“降級”;“留用察看”改為“撤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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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3 |
倒數第7、8行 |
將“任何一方……(4)”一句改為“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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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2 |
順數第2行 |
將“合營企業投資者……實際情況審定”一段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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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3 |
倒數第16行 倒數第9行 |
將“在 將“注冊資本……,應將資本全部繳齊”一句改為“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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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8 |
順數第10、11行 |
將句號改為分號,刪除“3.其他:”后接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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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43—353 |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本節依據《物權法》重新進行了編寫,見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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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89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
在5.后增加“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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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合同的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約定的,為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物權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設定合同擔保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合同的切實履行,既保障合同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也促使合同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維護參加擔保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 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合同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二、保證
(一)保證和保證人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是,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所謂可以作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二)保證內容和保證方式
1.保證內容
保證的內容應當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加以確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即主合同債權,下同)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上述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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