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債權表的編制
1.債權表依法由管理人編制、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2.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
1.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全體債權人的自治性組織,以維護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的機構。
2.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行使破產參與權的場所,本身不是執行機關,也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但是債權人會議在破產程序中是重要的機構。
3.在債權人會議內部可以協調、平衡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債權人會議之外可以通過參與和監督破產程序,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1.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1)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
(2)凡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都享有出席會議和對會議所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
(3)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4)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2.特別關注: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例】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下列事項中,不享有表決權的有( )。
A.通過和解協議 B.通過重整計劃 C.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D.監督管理人
【答案】AC。
【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權擔保物的變現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對其不產生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對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主持。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情形: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2)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例】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情形有( )。
A.管理人提議召開 B.占債權總額1/3的債權人提議召開
C.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提議召開 D.債權人委員會提議召開
【答案】ABCD。
【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提議時召開。所以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均有權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而占債權總額1/3的債權人也在占債權總額1/4以上范圍內,因此ABCD均屬于依法應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情形,因此都是正確的選項。
(四)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2.債權人會議所議事項都是破產程序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以備今后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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