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1.一般決議所必須的條件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2.特別決議的條件:
(1)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決議,按債權類型分組進行表決,由出席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為該組通過。各表決組均通過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3.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裁定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事項時,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例:甲公司是被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基于甲公司的出資人提出重整申請,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計劃進行表決,按債權人的債權類型將債權人分成三個組,其中第一表決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2/3同意,同意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第一表決組債權總額的1/2;第二表決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2/3同意,同意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第二表決組債權總額的2/3;第三表決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1/2同意,同意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第三表決組債權總額的2/3。債權人會議是否應通過該重整計劃?
答:債權人會議不應通過該重整計劃。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決議,按債權類型分組進行表決,由出席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為該組通過。各表決組均通過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甲公司重整計劃在表決時,第一組的表決雖然在表決人數上同意的債權人達到出席會議的債權人2/3,已過半數,但是同意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只達到1/2,未達到債權總額的2/3,因此第一組的表決未通過;第二組的表決在表決人數上同意的債權人達到出席會議的債權人2/3,已過半數,而且同意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也已達到債權總額的2/3,因此第二組表決已通過;第三組表決時同意的債權人因僅達到1/2,即半數,而沒有超過半數,因此表決未通過。因重整計劃需各表決組均通過,所以甲公司的重整計劃不應通過。
(六)債權人委員會
1.產生
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選任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并非當然成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債權人委員會成員還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才有效。
2.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3.管理人實施的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4)借款;
(5)設定財產擔保;
(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取回;
(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上述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八、重整
(一)重整申請
1.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例】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可以依法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有( )。
A.債權人 B.債務人 C.債務人的出資人 D.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
【答案】BD。
【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在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重整期間
1.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2.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3.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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