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產財產的變價
1.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1)管理人是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主體。
(2)管理人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必須按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進行。
(3)管理人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必須適時。
2.破產財產變價出售的方式
(1)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方式進行。
(2)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
(3)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1)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的清償順序: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
2.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特別關注:在清償職工工資時,應當注意的是,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不能完全按破產人破產前其實際的工資清償,而是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例】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下列款項中,應當從破產財產中最先撥付的是( )。
A.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B.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C.銀行貸款 D.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答案】D。
【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在破產清算中,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因此,在本題中,應當從破產財產中最先撥付的是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
(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
(2)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3)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4)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四)破產程序的終結
1.破產程序終結的事由
(1)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3)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
2.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
自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有依照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應當追回的財產包括: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的財產處理行為依法被撤銷涉及的財產,包括:無償轉讓的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財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財產、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清償額以及債務人放棄的債權。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處于破產狀態時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數額。3)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的財產、虛構的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4)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上述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3.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4.破產事宜的特殊規定:《企業破產法》施行后,破產人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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