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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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頁:第四部分 基礎知識 |
第 28 頁:第五部分 法律責任 |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例題·單選題】2008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發行了5年期公司債券2500萬元,1年期公司債券ll 00萬元。該公司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凈資產額為1 2000萬元,除前述債券外,其余到期需要歸還的債券已全部歸還本息,計劃于2 009年7月初再次發行公司債券。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券額最多不得超過:
A.4800萬元
B.2300萬元
C.1200萬元
D.1100萬元
『正確答案』B『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公司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 40%,至2009 年7月再次發行公司債券時, 該公司2008年5月發行的l年期公司債券已到期,尚余5年期公司債券2500萬元。因此,該公司再次發行公司債券不得超過l2000×40%-2500=2300萬元。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l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二)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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