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部分:證券發行 |
第 8 頁:第二部分 證券交易 |
第 16 頁:第三部分 收 購 |
第 21 頁:第四部分 基礎知識 |
第 28 頁:第五部分 法律責任 |
(三)證券發行的承銷
1.證券承銷的概念
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2.證券承銷的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1)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3.證券承銷的協議
(1)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2)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怎么辦呢?
①不得進行銷售活動;
②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并采取糾正措施。
4.承銷團承銷證券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5.證券承銷的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公開發行證券的,主承銷商應當在證券上市后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承銷總結報告,總結說明發行期間的基本情況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現,并提供法定文件。
【例題·簡答題】 200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擬公開發行股票,甲公司得知本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已通過核準后,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將擬發行股票總額的15%自行賣給當地投資者,其余部分委托乙證券公司代銷,并確定代銷期限為4個月。請問甲公司的哪些行為不符合規定。
『答案解析』不符合規定之處有:(1)甲公司不應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股票;(2)甲公司不應私自將擬發行股票總額的l5%賣給當地投資者,而應通過證券公司承銷;(3)代銷證券的期限最長不應超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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