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頁:二、普通合伙企業 |
第 14 頁:三、有限合伙企業 |
第 18 頁: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損益。合伙損益包括合伙利潤和合伙虧損。
(2)合伙損益分配原則
合伙協議有約定 |
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
合伙協議未約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 |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
(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考題·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合伙人之間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原則是( )。(2004年考題)
A.按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B.按各合伙人貢獻大小分配和分擔
C.在全體合伙人之間平均分配和分擔
D.合伙人臨時協商決定如何分配和分擔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損益分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考題·單選題】2004年3月,劉、關、張三人分別出資2萬元、2萬元、1萬元設立甲合伙企業,并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損益。8月,甲合伙企業為乙企業的借款提供擔保;12月因乙企業無償債能力,甲合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為乙企業支付1萬元。12月底,劉提出退伙要求,關、張同意。經結算,甲合伙企業凈資產為3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退還劉的財產數額是( )。(2005年考題)
A.2萬元
B.1.2萬元
C.1萬元
D.0.8萬元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損益分配原則。本題劉、關、張三人約定按出資比例(2:2:1)分配和分擔損益,則應退還劉的財產數額是3÷5×2=1.2萬元。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考題·單選題】下列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執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9年考題)
A.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伙人可以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無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
D.聘用非合伙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的,其在被聘用期間具有合伙人資格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根據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錯誤的;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監督權,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合伙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企業的合伙人,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