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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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頁:二、普通合伙企業 |
第 14 頁:三、有限合伙企業 |
第 18 頁: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1)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指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即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也就是合伙企業與外部的關系。
(2)合伙事務執行中的對外代表權。主要有三種情況:
①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②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③僅單項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例如僅代表合伙企業對外簽訂某個具體合同。
(3)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無論合伙企業內部如何約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這里的規定與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相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例題·判斷題】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丁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與丙商議后,即向丁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該合伙企業規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所以該代銷合同無效。(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事務管理。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盡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業的內部限制,但丁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丁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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