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頁:二、普通合伙企業 |
第 14 頁:三、有限合伙企業 |
第 18 頁: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有規定”是指“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
(1)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
(2)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例題·多選題】某普通合伙企業成立時,下列人員不能成為合伙人的有( )。
A.甲聲明對企業的債務最多只承擔1萬元
B.乙是國家公務員,以自己8歲的兒子的名義入伙
C.丙是1年前被開除的警察
D.丁于3個月前剛被刑滿釋放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關于合伙人的資格。(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普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設立時“認繳”或者“實際繳付”都可以)
①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的勞務出資形式是有別于公司出資形式的重要不同之處。
②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③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伙”聯系起來,名稱中必須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