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證券與證券市場
(一)證券的概念及特征
1.證券是以證明或設定權利為目的所作成的一種書面憑證。
廣義的有價證券,包括:資本證券(股票、債券、證券衍生品種等)、貨幣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證券(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等)。
2.《證券法》規范的證券僅限于資本證券的范疇,具體包括:
(1)在中國境內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2)上市交易的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3)發行、交易的證券衍生品種。(例如權證)
3.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1)公司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股票持有人與公司之間形成股權關系。
(2)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余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
(3)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
(二)證券的種類
股票 |
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
(1)人民幣普通股(A股),是指由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臺、港、澳地區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
債券 |
是指政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等單位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交易方式有現券交易和回購交易。 |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
是指基金投資人持有基金單位的權利憑證。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組合方式進行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 |
(1)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 |
認股權證 |
認股權證,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給予持證人的無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內,以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普通股份的權利憑證。其本身不是權利證明書,持有人不具備股東資格。 |
期貨 |
是一種跨越時間的交易方式。 |
(1)商品期貨。(2)金融期貨。 |
(三)證券市場的結構和要素
1.證券市場的結構
(1)證券市場的縱向結構,包括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是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發行條件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證券所形成的市場;交易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是已發行的證券通過買賣、轉讓交易實現流通轉讓的場所。
(2)證券市場的橫向結構指依據有價證券的品種而形成的結構,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投資基金市場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場等。
2.證券市場的要素
證券市場的要素,包括證券市場參與者、證券市場交易工具和證券交易場所等。
除了上交所與深交所,我國還有如下市場:(1)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NET系統和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2)柜臺交易市場;(3)第三市場;(4)第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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