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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節 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基礎理論(1)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單選題,2013年解答題
【高頻考點】:票據法基礎理論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二)票據法的概念
票據法的概念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法是指各種法律規范中有關票據規定的總稱,包括專門的票據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票據的規定。如《民法》中有關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的規定等;《刑法》中有關偽造有價證券罪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票據訴訟、公示催告等的規定等。狹義的票據法則僅是指票據的專門立法。本節介紹的主要是狹義的票據法。
我國的票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1997年6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8月21日發布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1997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票據法司法解釋》)等。
(三)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3.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三)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法上的關系
票據法上的關系是指因票據行為及與票據行為有關的行為而產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票據法上的關系可分為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1)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票據關系當事人較復雜,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在各種票據關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票據的基本關系。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如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因時效屆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票據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而發生的關系等。
2.票據基礎關系
票據關系的發生是基于票據的授受行為,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這種授受票據的原因或前提關系即是票據的基礎關系,如基于購買貨物或返還資金而授受票據,該購貨關系和返還資金關系即是票據的基礎關系。在法理上,票據的基礎關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關系。
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具有密切的聯系。一般來說,票據關系的發生總是以票據的基礎關系為原則和前提的,但是,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這就是說,如果票據當事人違反《票據法》的上述規定而簽發、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該票據關系的債務人就必須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得以該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而進行抗辯。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票據債務人才可進行抗辯。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此外,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因此,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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