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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1)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2013年解答題,2013年單選題
【高頻考點】: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這三個當事人在匯票發行時既已存在,故屬基本當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隨著匯票的背書轉讓、匯票上設立保證等,被背書人、保證人等也成為匯票上的當事人。第二,匯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據,是一種委付證券,而非自付證券。第三,匯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據。指定到期日是指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四種形式。第四,匯票是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此處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書人或受讓人。
根據不同的標準, 匯票可作不同的分類:
(1)依出票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一般由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使用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其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銀行以外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凡由銀行承兌的,稱為銀行承兌匯票;凡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稱為商業承兌匯票。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依匯票到期日的不同,匯票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即期匯票是指見票即行付款的匯票,包括注明:見票即付的匯票、到期日與出票日相同的匯票以及未記載到期日的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遠期匯票是指約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匯票,包括定期付款匯票、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也叫計期匯票)和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
另外,依記載收款人的方式不同為標準,匯票可分為記名式匯票和無記名式匯票。以簽發和支付地點不同,匯票可分為國內匯票和國際匯票。以銀行對付款的要求不同,匯票可分為跟單匯票和原票。
(二)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稱發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匯票的出票人在為出票行為時,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由于匯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一種委付證券,故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真實的支付委托關系,即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系或者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此同時,出票人在出票時,必須確保在匯票不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具有足夠的清償能力。匯票的簽發,必須給付對價,即出票人不得與其他當事人相互串通,利用簽發沒有對價的承兌匯票,通過轉讓、貼現來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2.出票的記載事項
匯票是要式證券,出票是要式行為,匯票出票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記載一定的事項,符合法定的格式。出票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和非法定記載事項。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上述內容之一的,匯票無效。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后付款),則匯票無效。
③確定的金額。這是指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 如10萬元以下,5 萬元以上等,匯票將無效。在實踐中,銀行匯票記載的金額有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匯票金額是指出票時匯票上應該記載的確定金額;實際結算金額是指不超過匯票金額,而另外記載的具體結算的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娜寫年華”發布。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支付匯票金額的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人,則匯票無效。
⑤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不允許簽發無記名匯票,匯票上應將收款人名稱作為應記載的絕對事項,以利于匯票的轉讓和流通,減少發生糾紛。
⑥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匯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確定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付款日期、見票即付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承兌提示期限;確定利息起算日;確定某些票據權利的時效期限;確定保證成立的日期;判定出票人在出票時的行為能力狀態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狀態等。
⑦出票人簽章。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親自書寫自已的姓名或蓋章。這一問題在前述有關內容已作說明。如果匯票出票人不在匯票上簽章,則匯票無效。
(2)相對應記載事項。是指在出票時應當予以記載,但如果未作記載,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的事項。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見票即付。
關于付款日期,《票據法》規定了四種形式,即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出票人簽發匯票時,只能在這四種法定形式中選定,而不能選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
②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③出票地。如果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以外的記載事項。《票據法》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它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創設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對匯票當事人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和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享有追索權。同時,收款人享有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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