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證券的概念與分類
1.證券的概念
證券是以證明或設定權利為目的所做成的一種書面憑證。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是證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經濟權益的書面憑證,包括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證券衍生品種等)、貨幣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證券(如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這也是證券法和本節所要介紹的證券。
2.證券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證券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證券主要有以下幾類:
(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我國證券市場上流通的股票有人民幣普通股(A股)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另外,中國境內注冊的公司還可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H股(香港上市)、N股(紐約上市)、S股(新加坡上市)等。
(2)債券。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等單位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債券是一種債權憑證,是一種到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具有風險性小和流通性強的特點。債券按發行主體不同可分為企業、公司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
(3)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是基金投資人持有基金單位的權利憑證。
(4)認股權證。認股權證是股份有限公司給予持證人的無限期或在一定斯限內,以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普通股份的權利憑證。認股權證是持證人認購公司股票的一種長期選擇權,本身不是權利證明書,其持有人不具備股東資格,認股權證的收益主要來自其依法轉讓的收益。
(5)期貨。期貨是一種跨越時間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通過簽訂標準化合約,同意按指定的時間、價格與其他交易條件,交收指定數量的現貨。按照現貨標的物的種類不同,期貨可以分為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
(二)證券市場
1.證券市場的概念和分類
證券市場是指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場所。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場所以及市場參與主體等要素構成。征券市場依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這是依據證券市場的功能來劃分的。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是指發行新證券的市場,證券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市場將已獲準公開發行的證券第一次銷售給投資者,以獲取資金;流通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是指對已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交易的市場。投資者在一級市場取得的證券可以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
(2)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這是依據證券市場的組織形式來劃分的。場內交易市場又稱集中交易市場,一般為證券交易所設立的交易場所,這是上市證券的主要交易場所;場外交易市場是指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證券交易市場, 如柜臺交易市場等。
(3)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衍生證券市場。這是依據證券市場發行和交易的證券品種不同來劃分的。東奧中級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股票市場又稱股市,是指發行和買賣股票的市場;債券市場又稱債市,是指發行和買賣債券的市場;基金市場是指發行和買賣基金證券的市場;衍生證券市場是指發行和交易各種衍生證券的市場,包括股指期貨市場、權證市場以及其他衍生證券市場等。
此外,還可以將證券市場分為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二板市場等,我國股票發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可以將證券市場分為國內證券市場和國外證券市場。
2.證券市場的主體
證券市場的主體是指參與證券市場的各類法律主體,包括證券發行人、投資者、中介機構、交易場所以及自律性組織和監管機構等。
(1)證券發行人,是指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的單位,一般包栝公司、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等。
(2)投資者,是指證券的買賣者,也是證券融資方式的資金供給者。投資者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是指有資格進行證券投資的法人單位,一般包括公司、企業、金融機構、基金組織和政府機構等;個投資者可以直接參與證券的買賣,也可以通過證券經紀人買賣證券。
(3)證券中介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和交易提供服務的各種中介機構,一般包括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4)證券交易場所,是指為證券發行和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的服務機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
(5)證券自律性組織,通常是指證券業行業協會,如證券業協會、交易所協會等。
(6)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代表政府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在我國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需要說明的是,《證券法》中所指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
(三)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規定,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監管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證原則
公開、公平、公證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3.守法原則
4.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證券法》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證券市場的發展必須依靠社會公眾的支持,投資者的熱情和信心是證券市場穩健發展的重要保證。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證券法》中的具體規則,諸如發行上市保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誠信義務與責任、關聯融資、擔保的限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等,均貫徹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原則。
6.監督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原則
《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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