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證券投資基金上市
(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②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③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④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⑤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①不再具備《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②基金合同期限屆滿;③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④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2)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轉讓。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4.持續信息公開
(1)首次信息披露。也稱發行信息披露,是指證券公開發行時對發行人、擬發行的證券以及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進行披露。該類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
(2)持續信息披露。
①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②臨時報告。臨時報告是指在定期報告之外臨時發布的報告。凡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提出臨時報告,披露事件內容,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3)信息的發布與監督
①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程序。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②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和披露程序。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③信息披露的方式。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④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證券交易所依據與上市公司簽訂的上市協議,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管理。
5.禁止的交易行為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制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內部交易的主體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行為特征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自己未買賣證券,也未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但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接受內幕信息的人依此買賣證券的,也屬內幕交易行為。
(2)操縱市場行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根據《證券法》以及有關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有以下情形: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③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④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下列禁止的交易行為: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東奧中級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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