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證券法
1.證券法的概念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一切與證券有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證券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它是規范證券發行、交易及監管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基本法,是證券市場各類行為主體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
2.我國證券立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 次會議通過了《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對《證券法》個別條款作了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對《證券法》作了大幅修訂后重新頒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證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條,對我國證券的發行、交易、中介機構和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證券管理的規定、國務院和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有關證券方面的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證券法律體系。
證券發行
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是證券市場的主要構成部分,兩者相輔相成。證券發行是發行人、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基本途徑。依據發行的證券品種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股票發行、公司債券發行與投資基金份額發售。本節介紹股票與公司債券發行和投資基金份額發售的條件和程序。
(一)證券發行概述
1.證券發行的概念
證券發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發行,是指符合發行條件的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組織,以籌集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公眾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資本證券的行為。狹義的證券發行,是指發行人在所需資金募集后,做成證券并交付投資人受領的單方行為。通常所說的證券發行,是指廣義的證券發行。證券發行本質上是一種直接融資方式,與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的間接融資方式相對應。
2.證券發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證券發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1)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根據證券發行的對象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公開發行又稱公募發行,是指發行人面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的公眾投資者進行的證券發行。公開發行必須嚴格遵循《證券法》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非公開發行又稱私募發行,是指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進行的證券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②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根據證券發行的目的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設立發行是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發行股票;增資發行是為增加已有公司的資本總額或改變其股本結構而發行新股。增發新股,既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贈股的形式。
(3)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根據證券發行的方式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直接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不通過證券承銷機構,而自行承擔證券發行風險,辦理證券發行事宜的發行方式。間接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委托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證券,并由證券承銷機構辦理證券發行事宜,承擔證券發行風險的發行方式。
(4)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根據證券發行價格與證券票面金額之間的關系,證券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平價發行,又稱面值發行或等價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與票面金額相同的發行方式。溢價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超過票面金額的發行方式。折價發行,又稱貼現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低于票面金額的發行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可見,我國允許股票平價發行、溢價發行,但禁止折價發行,以保障公司資本的充足。《證券法》還規定:“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二)股票的發行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皖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06)等規定的發行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該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5)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菌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1)《證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包括: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②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③最近3年財政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④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招股說明書;財務會報吿;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此外,《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有:
①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③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④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⑤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規定。⑥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
(2)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上述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③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3)上市公司增發的條件。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上述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適合下列條件: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②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③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3.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特定對象條件。《上市公可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①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②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2)上市公司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①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法律規定。④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②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④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査。⑥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⑦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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