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
①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
I轉換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
貸: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成本
長股權投資–企業–損益調整
II以后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
i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企業
ii屬于尚未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
借:應收股利
帶:投資收益
III對中止采用權益法前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單位仍按權益法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
貸:投資收益
②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i采用追溯調整法對原成本法核算進行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成本 200
–企業–股權投資差額 1
–企業–損益調整 5
–企業–股權投資準備 2
貸: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帳面余額) 20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累計影響數)1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2
ii追加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成本 302
貸:銀行存款 302
iii再次計算股權投資差額
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初始投資成本=200+5+2+302
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股投差額 2
貸:長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成本 2
將“損益調整”和“股權投資準備”全部轉入“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成本 7
貸: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損益調整 5
–企業–股權投資準備 2
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初始投資成本=200+5+2+302-2
注:投資前與投資后新增股權投資差額應分別計算,分別攤銷,前者按投資日算,后者按追加投資日算。但如果追加投資新形成的股權投資差額不大,可以并入追溯調整后的股權投資差額余額,按剩余攤銷年限一并攤銷。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未攤銷的一并結轉
iv以后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同權益法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