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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利潤
一、利潤的構成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潤相關計算公式如下:
(一)營業利潤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投資損失)
其中: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經營業務所確認的收入總額,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營業成本是指企業經營業務所發生的實際成本總額,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損失)是指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投資收益(或損失)是指企業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二)利潤總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其中:
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利得。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
(三)凈利潤
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
其中,所得稅費用是指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二、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的核算
(一)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等等。
(二)營業外支出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盤虧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三、所得稅費用的核算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一) 當期所得稅的計算
當期所得稅即為本期應交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是根據稅法規定的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種稅金。應納稅所得額是在企業稅前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整確定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主要包括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如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
納稅調整減少額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和準予免稅的項目,如前五年內的未彌補虧損和國債利息收入等。
企業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二)遞延所得稅的計算
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
企業應通過“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企業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及其結轉情況。期末,應將“所得稅費用”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結轉后“所得稅費用”科目應無余額。
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可能在借方。
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超過計稅工資時,超出的部分不得作為納稅扣除項目,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低于計稅工資時,應按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作為納稅扣除項目,即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低于計稅工資的部分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四、本年利潤的會計處理
(一)結轉本年利潤的方法
會計期末結轉本年利潤的方法有表結法和賬結法兩種。
(二)結轉本年利潤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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