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固定資產
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應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固定資產成本。
自建固定資產應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企業自建固定資產,主要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設方式不同,其會計處理也不同。
(一)自營工程
自營工程是指企業自行組織工程物資采購、自行組織施工人員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
最終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物資成本+人工成本+其他費用等。
1.購買工程物資、領用生產用材料和自產產品的處理(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購入的工程物資1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款項已付
①工程物資用于生產設備(動產)
購買工程物資:
借:工程物資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貸:銀行存款 117
工程(動產)領用物資:
借:在建工程 100
貸:工程物資 100
②工程物資用于廠房(不動產)
購買工程物資
借:工程物資 117
貸:銀行存款 117
工程(不動產)領用物資:
借:在建工程 117
貸:工程物資 117
(2)工程領用本企業購買的生產經營用原材料1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
①用于生產設備建造(動產)
借:在建工程 100
貸:原材料 100
②用于廠房建造(不動產)
借:在建工程 117
貸:原材料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
(3)工程領用本企業的自產產品,成本100萬元,對外銷售價格120萬元,增值稅稅率17%
①用于生產設備建造(動產)
借:在建工程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②用于廠房建造(不動產)
借:在建工程 120.4(100+20.4)
貸:庫存商品(實際成本)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17%)
2.自營工程發生的其他費用(如分配工程人員工資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3.自營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其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二)出包工程
出包工程是指企業通過招標等方式將工程項目發包給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組織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企業采用出包方式進行的固定資產工程,其工程的具體支出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在這種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業與建造承包商辦理工程價款的結算科目,企業支付給建造承包商的工程價款作為工程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企業按合理估計的發包工程進度和合同規定向建造承包商結算的進度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完成時按合同規定補付的工程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其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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