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x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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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出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
(2008年判斷、2007年單項選擇)(主要考核客觀題)
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應確認收入。
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
企業對于發出的商品,在不能確認收入時,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關鍵點)。
【提示】“發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額應并入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反映,庫存商品也屬于企業存貨項目中的部分,所以針對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不影響企業存貨項目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反映(關鍵點)。
發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如果銷售該商品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比如已經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應確認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如果納稅義務沒有發生,則不需進行上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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