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第 14 頁:第二節 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第 18 頁:第三節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第三節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等,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分別參照有關租賃、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相關章節的內容。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利息收入的處理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按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金額,借記“應收利息”、“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二、使用費收入的處理
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且不提供后續服務的,應當視同銷售該項資產一次性確認收入;提供后續服務的(配比原則),應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通常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確定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第四節 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建造合同的類型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其中, 所建造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建造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購合同和勞務合同,而是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現在:(1)先有買主(即客戶),后有標的(即資產),建造資產的造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2)資產的建設期長,一般都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長達數年;(3)所建造的資產體積大,造價高;(4)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撤銷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固定造價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二)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前者的風險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擔,后者主要由發包方承擔。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一)合同分立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二)合同合并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題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三)追加資產的建造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1)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2)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相關推薦:名師指導: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預習計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