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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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頁:參考答案解析 |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BC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2.
【答案】AC
【解析】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
【答案】AC
【解析】(1)選項AB: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2)選項CD: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4.
【答案】ABD
【解析】選項C: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經鑒證方可生效的勞動合同,其生效時間開始于鑒證手續辦理完畢之日。
5.
【答案】ABCD
6.
【答案】AC
【解析】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7.
【答案】ABCD
8.
【答案】ABD
【解析】我國法定假日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
9.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10.
【答案】AB
【解析】(1)選項C: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2)選項D: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1.
【答案】CD
【解析】(1)選項A: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2)選項B: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12.
【答案】ABD
【解析】試用期內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4.
【答案】BC
【解析】(1)選項A: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2)選項D:如果勞動者因《勞動合同法》所列舉的重大過錯行為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15.
【答案】ABCD
16.
【答案】ABD
【解析】選項C:醫療期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7.
【答案】ACD
【解析】選項B: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8.
【答案】ABC
【解析】選項D: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9.
【答案】CD
【解析】(1)選項A: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不適用協商解除;(2)選項B: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0.
【答案】AB
【解析】選項CD:屬于勞動者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1.
【答案】AB
【解析】(1)選項A: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選項B: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22.
【答案】AC
【解析】(1)選項B: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屬于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2)選項D:屬于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3.
【答案】ABD
【解析】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4.
【答案】ABCD
25.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26.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7.
【答案】AB
【解析】(1)選項A: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2)選項B:女職工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屬于違法解除,需要支付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3)選項C: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4)選項D:用人單位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濟性裁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28.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29.
【答案】ABCD
30.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31.
【答案】BD
【解析】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2.
【答案】ABD
【解析】選項C: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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