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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D
[解析]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2
[答案]A
[解析]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
[答案]B
[解析]企業以買一贈一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銷售收入;企業確認手機的銷售收入=150000×1500/(1500+200)=132352.94(元)。
4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虧損彌補期限是自虧損年度報告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2006年度發生的虧損,延續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11年。
5
[答案]C
[解析]財產保險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計算限額。
6
[答案]C
[解析](1)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額在所得稅前扣除;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銀行借款利息費用=200×8%÷12×9=12(萬元)。(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能扣除。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可扣除的利息費用限額=100×6%÷12×6=3(萬元)。(3)該公司2010年度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費用是12+3=15(萬元)。
7
[答案]B
[解析]企業直接向某學校捐贈10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地區捐贈的扣除限額=300×12%=36(萬元),由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地區的捐贈30萬元未超過扣除限額,所以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企業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捐贈為30萬元。
8
[答案]A
[解析]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9
[答案]B
[解析]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由于4000×5‰=20萬元>30×60%=18萬元,所以企業當年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8萬元。
10
[答案]A
[解析]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在稅前扣除的限額=2000×15%=300(萬元),由于企業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240+80=320(萬元),超過了扣除限額,所以企業在當年只能扣除300萬元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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