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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ACD【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首席風險官履行職責應當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出獨立、審慎、及時的判斷,主動回避與本人有利害沖突的事項。
92.ABD【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下列事項記入期貨公司及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誠信檔案:(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采取的監管措施;(二)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的培訓情況和考試成績;(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與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有關的其他事項。
93.AB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94.AB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95.ABC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并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并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96.AB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
97.AB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98.A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書;(二)任職資格申請表;(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五)資質測試合格證明;(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99.AC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或者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書;(二)任職資格申請表;(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六)資質測試合格證明;(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100.ABCD【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公開下列信息:(一)受托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三)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四)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五)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101.BD【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托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102.ACD【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
103.B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04.B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第四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第四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105.ABC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第十三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106.ABC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十一、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107.AD【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保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安全。
108.ABCD【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保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安全。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109.AB【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分別管理,并與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有效隔離。
110.ABC【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報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111.ABC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對非結算會員的所有結算科目的內容、格式、處理方式和處理日期應當與期貨交易所保持一致。
112.B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交易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結算會員的權利,履行結算會員的義務。
113.ACD【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114.BD【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借人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115.BD【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6%;(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116.A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以下標準:(一)人民幣9000萬元;(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117.B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委托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第二十條規定,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4500萬元。
118.AC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確保交易結算報告真實、準確和完整。
119.ABC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除卜‘列情形外,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不得劃轉非結算會員保證金:(一)依據非結算會員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二)收取非結算會員應當交存的保證金;(三)收取非結算會員應當支付的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四)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0.B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建立對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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