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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多選題 |
第 13 頁:判斷題 |
第 14 頁:綜合題 |
四、綜合題(本題共15個小題,每題2分,共3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有1個或者1個以上的選項符合題目要求,請將符合題目要求選項代碼填人括號內)
(一)
甲期貨公司共有10家營業部,現有凈資產5000萬元,資產調整值為100萬元,負債調整值為200萬元,有兩家客戶需要追加保證金,但經催告后仍然未足額追加,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數額達到1000萬元,該期貨公司客戶權益總額為10億元。根據以上數據,回答下列問題:
141.甲期貨公司的凈資本是( )。
A.4100萬元
B.5000萬元
C.3900萬元
D.4000萬元
142.甲期貨公司的情況符合下列( )風險監管指標。
A.凈資本最低限額
B.凈資本占客戶權益總額的比例
C.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
D.凈資本按照營業部數量平均結算額
143.甲期貨公司欲申請從事交易結算業務,則( )。
A.不能通過審核批準
B.能夠通過審核批準
C.能否通過由證監會視具體情況而定
D.可以通過審核批準,但結算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
144.甲期貨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以下( )情形時,進入風險預警期。
A.期貨公司近段時間效益不佳,凈資產由4100萬元降到2000萬元
B.期貨公司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達到130%
C.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為人民幣300萬元
D.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為130%
145.如果在預警期內,甲期貨公司風險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要求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標準,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
A.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
B.關閉其分支機構
C.停止批準新增業務或者分支機構
D.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二)
趙某是某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趙某為了發展業務,對其客戶謊稱另一期貨從業人員經常出去賭錢,現在欠了很多賭債,千萬不要把自己的期貨交易委托給他管理。根據以上信息,回答下列問題:
146.趙某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 )規定。
A.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
B.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C.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有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D.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147.針對趙某的行為,期貨業協會給予其暫停從業資格7個月的處分,期貨業協會做出該處分后,應當( )。
A.將紀律處分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信息管理數據庫
B.要求其所在機構在指定媒體上發出公告
C.按照規定的程序在協會網站和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
D.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48.針對趙某的行為,期貨業協會給予其暫停從業資格7個月處分,如果趙某對該處分不服,可以采取以下( )救濟措施。
A.向協會申訴
B.對協會申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訴或者反映
C.對協會申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可以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149.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的規定,趙某受到暫停營業處分后,應當( )。
A.在處分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期貨相關的活動
B.參加協會組織的專項后續職業培訓
C.自我反省,公開道歉
D.向期貨業協會遞交保證書,承諾不再從事違法行為
150.期貨業協會在調查趙某的違規行為時,發現趙某曾經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財產,已經構成了犯罪,對此,期貨業協會應該( )。
A.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B.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C.直接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D.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后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何某是甲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某是該公司的客戶。該期貨公司指派何某為張某提供交易服務。后來何某離職到了乙期貨公司工作,但甲期貨公司和何某都沒 有將此事告知張某。張某繼續在甲期貨公司交易,并繼續把交易指令交給何某,而何某沒有把收到的指令交回甲期貨公司,導致了張某的損失。乙期貨公司對此事完 全知情并采取默認態度。乙期貨公司現在正計劃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以及尋找一家證券公司為其提供中間介紹業務。
根據材料。作答151—155題。
151.在本案中,( )應當承擔損失。
A.張某
B.何某
C.甲期貨公司
D.乙期貨公司
152.假設何某在甲期貨公司任職期間被舉報其在證券公司涉嫌從事期貨自營業務,何某是直接責任人,經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實情況屬實。何某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是( )。
A.給予警告
B.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C.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D.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153.何某在從事期貨業務工作期間,從事的下列行為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向張某承諾收益率
B.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C.發現張某保證金不足時,通知其追加
D.當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利益與客戶發生沖突時,及時向張某披露
154.何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與張某從事的一系列期貨交易活動應該由( )承擔責任。
A.甲公司
B.乙公司
C.離任前由甲公司承擔,離任后由乙公司
D.離任前由甲公司承擔,離任后何某自己
155.對于何某在乙期貨公司任職期間,乙公司默認的,何某以甲公司名義從事的期貨交易活動對張某造成的損失,乙期貨公司( )。
A.只承擔侵權責任
B.只承擔違約責任
C.不承擔任何責任
D.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141.【答案】A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凈資產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根據該公式可以得出選項A是正確的。
142.【答案】ACD
【解析】本案例中甲期貨公司的凈資本為4100萬元,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為82%,凈資本按照營業部數量平均結算額為410萬元,均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只有B項凈資本占客戶權益總額的比例為4.1%,低于第十八條規定的6%,不符合指標。
143.【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4500萬元。本案中甲期貨公司的凈資本只有4100萬元,不符合規定。
144.【答案】BC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6%;(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七)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人風險預警期。BC兩項均達到預警標準,進入預警期。
145.【答案】AB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CD兩項屬于期貨公司逾期未整改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采取的措施。
(二)
146.【答案】B
【解析】趙某為了發展業務,編造謊言來阻止客戶與其他期貨從業人員建立委托關系,很明顯屬于詆毀其他期貨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47.【答案】ACD
【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受到紀律處分的,協會將紀律處分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信息管理數據庫;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本準則第三十一條中的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處分的,協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在協會網站和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48.【答案】A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對協會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訴。對協會的申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主管機關申訴或反映。只有經濟合同糾紛才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本案例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149.【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受到警告、公開通報批評和暫停從業人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專項后續執業培訓。
150.【答案】A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執業行為,超出協會自律管理范圍的,協會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期貨業協會不屬于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或其授權機構,無權對期貨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只能移交中國證監會和司法機關處理。
151.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 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第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授權非本公司人員以本公司 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 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152.AB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五)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 業務的;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 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153.C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 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 優先的原則。
154.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 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何某離任后,甲公司沒有及時通知張某,因此,此時何某的行為 仍然構成表見代理。
155.C【解析】由于乙公司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所以,即使其默認了何某的行為,但它仍然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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