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勞動法的概念
1、 狹義的勞動法僅指勞動法律部門的核心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義的勞動法則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的其他一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特點:1)指導性、綱領性的法律規范;2)反映所調整的勞動關系的特殊性;3)有著高度的穩定性;4)基本原則有高度的權威性。
3、 勞動法包括哪些內容:勞動關系、勞動標準、社會保險、就業、培訓、勞動監督檢查。
4、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3條) :
1) 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的原則:
考點1:《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是勞動法的首要原則。
考點2: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的原則中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和職業歧視。
考點3:勞動權包括:1)平等的勞動就業權、2)自由擇業權、3)勞動報酬權、4)休息休假權、5)勞動保護權、6)職業培訓權。
考點4:平等的就業權和自由擇業權是勞動權的核心。
考點5:勞動者對勞動的需要:1)通過勞動,勞動者獲得發展;2)對勞動產品的需要。
考點6:勞動權受到國家的保障,勞動權保障體現為:1)基本保護、2)全面保護、3)優先保護。
考點7:全面保護是對勞動者權益和權能的保護,包括:1)人身權益、2)財產權益、3)法定權益、4)約定權益。
2)勞動關系民主化原則:
考點1:具體內容為:1)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2)有就勞動關系事務和生產經營事務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3)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集體協商權和共同決定權。勞動條件不能由勞動關系當事人單方決定,一般勞動條件的決定,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4)政府制定或調整重大勞動關系標準應當貫徹“三方原則”,即政府、工會、企業家協會(雇主協會),共同參與決定或聽取工會和企業家協會的意見。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當貫徹三方原則;6)在勞動關系領域的其它方面,工會享有廣泛的參與權、知情權、咨詢權。
3) 物質幫助權原則:物質幫助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就勞動者而言,主要通過社會保險來實現。社會 保險作為一種強制性規范,決定了社會保險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確定是否參加保險以及選擇保險項目。社會保險的基本屬性就是它的強制性。社會保險作為物質幫助權實現的主要方式,還具有以下特征:社會性、互濟性、補償性。